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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日期:2020-05-07    来源:禄劝成果转化网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评估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委托要求,遵循规范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项目前期立项、中期实施或后期效果等进行专业性综合咨询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评估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评估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先评估是在项目列入计划前,对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实施人员、设备、场所及组织管理等条件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提出调整或修正目标的咨询意见。                
事先、事中评估同时应考虑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事后评估是在项目完成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后,对项目目标实现情况以及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也可以与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四)跟踪评估是在项目完成一段时间后,对项目(或专项计划)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项目评估的制度和办法;
(二)在项目评估中择优选用评估机构;
(三)委托和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及项目评估活动;
(四)对项目评估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二)具备有效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咨询专家数据库;
(三)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估信息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项目评估工作人员(简称评估人员),人员在专业分布上与科技项目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须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三)熟悉科技评估基本业务,掌握科技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四)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五)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相关知识;
(六)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廉洁自律,不准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五)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九条  项目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由委托评估部门向评估机构付费,项目评估业务收费数额,双方参照行业的有关收费标准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商定。
第十条  项目评估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评估机构项目分析和评估方案设计;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报告要求;
      (四)评估时限、进度要求;
      (五)评估经费预算和资金来源;
      (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七)评估工作总结;
      (八)争议处理方式;
      (九)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针对不同的项目,组织评估项目小组,根据所制定的评估方案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多种方法,收集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按合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后,评估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应包括
     1、评估机构名称;
     2、委托方名称;
     3、评估目的、范围和项目简介;
     4、评估原则;
     5、采用的评估方法;
     6、评估过程简要说明;
     7、评估结论;
     8、重大事项声明;
     9、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二)附件部分应包括
1、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时,应保护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未经市科技局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者或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评估,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是市科技局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据评估报告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科技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终止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者或项目承担者在项目评估活动中应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提交材料目录》(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估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市科技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邀请参与评估的咨询专家,应包含技术、经济、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人数5—11人。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市科技局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评估活动的资格或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事前评估
(一)《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事中评估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报告;
    (三)近期财务报表(季报或月报、复印件);
    (四)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
    三、事后与跟踪评估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市科技局已经组织验收的);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立项前评估报告;
    (四)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五)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
(六)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七)应用证明;
    (八)属新产品的还应有生产工艺、图纸、质量检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九)科技查新报告。